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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外地少年被免于刑罚
新闻来源:    点击数:1022    更新时间:2010-8-10    收藏此页

17岁少年王某因家庭贫困、沉迷网络游戏,盗窃路边的电动车。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审理这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首次邀请专业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法官在审理后当庭宣判,王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少年沉溺网络游戏盗窃

1992年出生的王某初二便辍学,离家到北京打工。王某走入歧途的原因是沉溺网络游戏。他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费近百元。2010年6月8日16时许,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行至东城沙井胡同时,偷走了路边停放的一辆价值一千元的电动车,后被当场抓获。

上午9时30分,身材瘦小、看上去营养不良的17岁少年王某走进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法庭。王某的父亲——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孩子以前挺听话的,就是因为家里没钱。”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王某身边还增设了一个讲台,东城法院将首次邀请来自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专业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庭前针对王某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

法院首次调查外地籍嫌疑人

庭审中,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了调查报告。经走访王某的家庭和所在村委会、曾打工的网吧,调查员了解到王某自幼家庭贫困,其母亲在外出打工时患上了精神病,无法照顾和教育孩子。而王某因为家庭贫困、母亲整日“疯疯癫癫”,自觉受到同村人欺负和歧视,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北京打工。

社会调查员认为,王某作为未成年人擅自进入网吧,缺乏自我成长意识,面对大城市的诱惑,不能有效地抵御,而且他缺乏家庭教育,生活负担沉重,其犯罪既有家庭的原因,也有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调查员提出建议,应帮助王某掌握一技之长,开展对王某的社会和家庭教育,相信被告人能及时改正错误、健康发展。

辩护人在庭上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他被发现后没有逃跑,到了公安机关也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良好,另外他的犯罪动机单纯,只是因为没钱,想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卖钱,主观恶性不强,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因未遂被免于刑事处罚

“我知道错了,以后改。”王某******陈述时站起来小声地说。

法庭经审理指出,王某的母亲因精神疾病无法照料孩子,其父亲整日忙于生计,无暇管束子女并对其进行教育,王某平时活动单一,自我管束能力较差。法官******宣判,对犯盗窃罪的王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判后释法时说,盗窃一千元以上即可构成盗窃罪,犯罪主体年龄满16周岁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对你免于刑事处罚,考虑到你是未成年人,当时盗窃后被事主抓获,属于未得逞的未遂情节,******法庭对你免于刑事处罚。”法官姬广胜对王某说,“还有两个月你就成年了,今天法庭给你一个机会,以后如果再犯罪,法庭就不会再给你这种(免于处罚)机会了。”

王某的父亲听到判决后很激动,嘴唇略微哆嗦,转过头对法官说:“我回去好好教育教育他。”王某的姐姐也对弟弟语重心长地说:“你以后要听家里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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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是指被聘请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社区、学校监管环境进行评估,对其社会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心理状况进行评价,并形成综合性意见。通过科学有效的庭前社会调查,全面客观反映失足少年的综合情况,为法院对失足少年准确适用刑罚提供参考。

法官介绍,与国内其他法院的做法相比,东城法院探索的社会调查具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东城法院甄选和聘请的社会调查员虽来自不同职业岗位,但均具有国家认定的心理咨询师资质;二是东城法院调查对象不再区分外省市籍与本市户籍,************地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调查的对象不再局限于被告人,针对一些诸如性侵害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确有心理干预需要的未成年被害人,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将在庭审前后对其展开心理评估和相关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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